各二级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梧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请各学院按规定认真复查本学院2019级全体学生情况,并认真核对教务处下发名单,要求于12月20日下班前提交正式报告及核对名单。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