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6-21 作者: 点击:
各学院:
根据我校最新公布的《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试行)》,第八点相关规定“在‘不授予学位’的规定中强调‘受过一次或以上留校察看处分不能授予学位’”。
故请各学院必须在考试前组织各班级开展考试违纪作弊方面的警示教育。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9年6月21日
上一条:教务字〔2019〕39号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第2学期学生评教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务字〔2019〕35号 关于公布《2018-2019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学生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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